Language
新闻中心
汇聚全球资讯 传递最新动态
返回上一页
必读!事关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
563次 2023.12.07

引言: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填补了过去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所面临的监管空白。《若干规定》确立了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主要规则,包括分拆实质性条件、程序性要求、分拆监管与发行规则衔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强化中介机构核查督导职责以及对分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披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监管。

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具体内容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1、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2、盈利要求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3、分拆后上市公司的资产体量

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4、关联交易及行政处罚等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业务和资产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6、相关方持股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7、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主要内容

1、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

《分拆规则》统一了境内外分拆监管要求,与现行《境内分拆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体现最新监管精神。对境外分拆而言,条件方面略有增加,程序方面更加严格,披露方面明确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

2、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3、调整监管职责的规定形式。

考虑到"证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等属于监管内部授权、分工事项,《分拆规则》删除了相关内容,证监会将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考虑和明确,实践做法与目前不会有大的变化,以保障分拆的持续有效监管。

1)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不得分拆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前款第1项所称募集资金投向是指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或者提供贷款,并以子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判断标准。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可以按照每笔借款使用时间长短加权平均计算。

(三)信息披露、决策程序及中介机构责任义务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2)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2、内部审议程序

1)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做出决议。

2)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3)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义务

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有保荐机构资格,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2)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

1、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分拆配套制度

一是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二是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应当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持续监管意见。

2、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未按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分拆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对利用上市公司分拆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