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新闻中心
汇聚全球资讯 传递最新动态
返回上一页
法律看点 | 关于首发企业新增股东锁定期的备忘录
1214次 2022.04.08

结合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24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国证监会2017年6 月2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规定,现就首发企业新增股东锁定期汇总如下:

 一、申报前12个月内首发企业新增的股东,应当承诺自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发布并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在2021年2月5日前已获受理的企业,新增股份锁定期要求仍以申报前6个月内为界。

(三)在2021年2月5日之日及以后申报的企业,适用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均需锁定36 个月的新要求。

(四)该新增股东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五)例外的是,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 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 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二、发行人发行申报后投资入股的股东锁定期

(一)发行人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 请,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发行人新股东锁定期适用前述“一”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三、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要求

(一)发行人有无实际控制人的判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一般结合股东大(大)会股东比例及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提名权与议事规则、管理层的提名权与构成、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三)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