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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金融工具准则分析 | 奇点Report
124次 2023.12.28
引言







收入是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关键指标。作为利润表的起点,收入信息的可靠性直接影响着盈余信息质量,收入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源泉,是投资者天然关注的核心财务指标,学习新收入准则有助于我们未来分析拟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



新收入准则在底层逻辑、表现形式上均与现行准则存在较大差异,若不加以关注,将来恐怕连报表科目都不能做到正确理解。因此,新收入准则的学习对我们未来分析拟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意义。 



█ 新金融工具准则

(一)出台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各界对金融市场的多方面反思。业界普遍认为,旧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计量、减值处理及套期会计等方面存在不少弊端: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和主观,影响信息可比性;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确认过晚,且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不同,增大人为操纵空间,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

代替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2017年4月,中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4号-套期会计》,被合称为中国版IFRS9。

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行准则主要规定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进一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例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③属于衍生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指价值随之特定利率、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等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金融工具或合同。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指的是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以及为消除会计不匹配情况而指定的资产负债组合,与我们的日常业务基本没有关系,在此不做赘述。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实务中,主要指长期持有的债券投资。注意,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可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2. 金融工具重分类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重分类调节利润。

3. 金融工具计量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2)后续计量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处置后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类资产日常的公允价值波动只影响资产负债表,不影响利润表,当需要释放利润时,通过资产处置将价差计入当期损益,这给企业提供了缓冲市场波动、通过浮盈浮亏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4. 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新准则主要变化

1. 分类和计量

新准则根据业务模式和现金流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调整为“三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权益类FVOCI资产的股利可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其他的利得与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即使终止确认也如此。同时,与现行准则不同,此类资产不会产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



债权类的FVOCI资产在处置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与损失可转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企业应将除上述两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现行准则下,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主要以管理层的主观意图为主,若持有意图为短期内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若意图长期持有至到期,则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若意图不明确,则一般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个保底的选项。



新准则下,需要对债权类金融资产业务合同进行合同现金流特征测试(SPPI测试),以判断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为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金是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利息主要包括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对价。测试对象为穿透至最底层的资产,未通过测试的将强制分为类FVTPL,测试过程如下图所示:





可见大部分权益类投资将被分类为FVTPL。

2. 金融资产重分类

相较于现行准则,新准则对于金融工具之间的重分类相对宽松,除金融负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重分类外,当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均可互相转换。



(1)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2)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 金融资产减值

现行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采用是已发生损失法,仅在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信用损失时间且影响未来现金流的情况下才确认减值,并不考虑预期损失信息,减值风险的暴露具有滞后性,难以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风险情况。



新准则下,采用“预期损失法”,确定了减值计提“三阶段”模型,以保证减值计提及时足额,如下图所示: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较原减值模型更具有前瞻性,因为企业不仅需要考虑为反映当前情况而进行调整的历史信息、就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确认减值的客观证据信息,还需要考虑包括未来经济情况预测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